(2016)鲁0703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潍坊伟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山东精典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寿光市圣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伟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精典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寿光市圣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3民初53号原告潍坊伟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通亭街东环路路口以北东侧(张家庄子村)。被告山东精典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西外环北舜王街道驻地。被告山东省寿光市圣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开发区兴安路中段路西。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伟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精典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寿光市圣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山东精典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寿光市圣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50000元及查封其他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山东精典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寿光市圣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5万元(详见冻结存款通知书);二、查封被告山东精典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寿光市圣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土地、房屋或车辆(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董海伟代理审判员 张 妍代理审判员 刘 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耿春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