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95号原告张某,女,198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陈某,男,197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经查明,张某于2015年8月5日在我院起诉要求与陈祖会离婚,我院于2015年9月1日开庭审理,并调解双方和好,现张某再次向我院起诉要求与陈某离婚。本院认为,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应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张某对被告陈某经本院调解和好,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张某在六个月内又起诉,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XX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