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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22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刘为民与休宁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为民,休宁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22执40号申请执行人刘为民。被执行人休宁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法定代表人:程宏,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休民一初字第002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休宁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休宁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收到通知后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休宁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提取被执行人休宁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相关部门的款项人民币6291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新棠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义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