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皖民申字第01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张宗惠与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医院养老保险待遇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宗惠,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申字第0130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宗惠,工人。委托代理人:马庆灿,退休职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医院,住所地安徽省九成监狱。负责人:李斌,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杨琼林,安徽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张宗惠因与被申请人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医院(简称九成医院)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宜民一终字第00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宗惠申请再审称:因为九成监狱管理局没有按国家文件规定给予我拆迁补偿,造成未及时办理职工养老统筹,责任不在我。原判认为申请人不符合“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15年按月领取基本生活费养老金”的条件是错误的。九成医院没有作出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也没有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原判认定双方于1994年底后已实际解除劳动关系是错误的。申请人和其他干工家属一起做同样的劳动,别人都享受退休工人待遇,申请人却没有,原判决不公正。申请人为国家劳动39年,却没有享受退休待遇,被申请人应给予精神伤害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四)、(六)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九成医院提交意见称:张宗惠1978年至1983年在九成分局五分场、1991年至1994年12月在被申请人处做临时工,1994年之后利用被申请人的闲置房屋在医院里开商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是个人自主经营行为,双方之间无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办理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不应支付任何养老待遇。请求驳回张宗惠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张宗惠1978年至1983年期间在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五分场、1991年至1994年12月在九成医院做临时工。1994年底,张宗惠利用九成医院的闲置房在医院里开商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经营至2009年,因商店房屋被拆迁而歇业;张宗惠开店期间九成医院未对商店进行投资,也未给张宗惠发工资。以上事实,双方均无异议。故原审据此认定张宗惠与九成医院自1994年底之后已经实际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妥。张宗惠请求判令九成医院发放退休工资并享受退休工人待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张宗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四)、(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宗惠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权伟灵代理审判员 巨 龙代理审判员 何 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