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9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原告彭某某诉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916号原告彭某某,女,198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初中文化。被告唐某,男,197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小学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以被告唐某近段时间以来在家庭生活中有所改观为由,于2016年元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被告共同承担。审 判 长 罗德金审 判 员 李慧萍人民陪审员 苏 琴二O一六年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兴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