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24财保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翠秀与罗西强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翠秀,罗西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24财保1号申请人王翠秀,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唐海生。被申请人罗西强,男,汉族。申请人王翠秀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便于以后判决执行,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罗西强所有的川E×××××号小型轿车进行扣押。申请人王翠秀已向本院提供了人民币30000元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翠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罗西强所有的川E×××××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王翠秀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李安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雯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