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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4财保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翠秀与罗西强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翠秀,罗西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24财保1号申请人王翠秀,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唐海生。被申请人罗西强,男,汉族。申请人王翠秀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便于以后判决执行,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罗西强所有的川E×××××号小型轿车进行扣押。申请人王翠秀已向本院提供了人民币30000元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翠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罗西强所有的川E×××××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王翠秀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李安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雯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