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虹执字第37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上海三五一六皮革皮鞋厂与上海爱景置业有限公司、上海鸿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三五一六皮革皮鞋厂,上海爱景置业有限公司,上海鸿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虹执字第378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三五一六皮革皮鞋厂,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黄克宇,厂长。委托代理人吴钟俊,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肖婷,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爱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周骏,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鸿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忻鸿良。原告上海三五一六皮革皮鞋厂与被告上海爱景置业有限公司、上海鸿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的(2014)虹民三(民)初字第96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三五一六皮革皮鞋厂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上海爱景置业有限公司、上海鸿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返还违约金200万元及利息、评估费10万元、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17,4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爱景置业有限公司、上海鸿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至本院履行。本院除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上海鸿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84.28元及查封其名下上海市同丰路XXX弄XXX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室房产外,未查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要求暂缓处理上述查封房产,暂缓执行本案。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除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上海鸿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84.28元及查封其名下上海市同丰路XXX弄XXX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室房产外,未查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要求暂缓处理上述查封房产,暂缓执行本案。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虹民三(民)初字第969号民事判决所产生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吉旺晟审 判 员 丁 洁代理审判员 陈孝铭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史晓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