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5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陈昌友与魏伦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昌友,魏伦成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5民初7号原告陈昌友,男。被告魏伦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昌友诉被告魏伦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因原、被告私下和解,原告于2016年1月6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昌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昌友自行负担。审判员 梁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龚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