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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5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陈昌友与魏伦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昌友,魏伦成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5民初7号原告陈昌友,男。被告魏伦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昌友诉被告魏伦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因原、被告私下和解,原告于2016年1月6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昌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昌友自行负担。审判员  梁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龚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