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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民一初字第00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沁阳市诚信担保有限公司与焦作市崇义轻工机械有限公司、沁阳市天奇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沁阳市诚信担保有限公司,焦作市崇义轻工机械有限公司,沁阳市天奇机械有限公司,沁阳市景瑞纸业有限公司,宋悦奇,宋晓,王学慧,宋尚锋,宋娜,靳亚方,盖栋梁,李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一初字第00379号原告沁阳市诚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产业集聚区沁南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宋龙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志刚,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志勇,河南合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作市崇义轻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崇义镇崇义村。法定代表人宋悦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沁阳市天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建设路南段10号。法定代表人宋晓,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沁阳市景瑞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柏香镇郜两水村。法定代表人靳亚方,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宋悦奇。被告宋晓。被告王学慧,女,197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宋尚锋,男,197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宋娜,女,198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靳亚方。被告盖栋梁,男,197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李三女,女,195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十一被告委托代理人宋志才,该公司员工。原告沁阳市诚信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市崇义轻工机械有限公司、沁阳市天奇机械有限公司、沁阳市景瑞纸业有限公司、宋悦奇、宋晓、王学慧、宋尚锋、宋娜、靳亚方、盖栋梁、李三女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赵清太审 判 员  张 燕人民陪审员  刘海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二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