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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0231民初5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某、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XX,张X甲,张X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0231民初538号原告赵XX,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男,199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镇XX村。被告张X甲,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女,199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镇XX村。被告张X乙,女,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三道镇战斗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X与被告张X甲、张X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赵XX于2016年1月14日以与被告张X甲、张X乙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行为。本案中原告赵XX自愿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赵XX负担。审判员  尉曼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