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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初17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史海龙与北京宏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海龙,北京宏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郑各庄村村民委员会,北京温都水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空间机电研究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1717号原告史海龙,男,27岁。被告北京宏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昌平区宏福创业园。法定代表人黄福水。被告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郑各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昌平区郑各庄村。被告北京温都水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宏福创业园1802室。法定代表人黄福水。第三人北京空间机电研究所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海龙诉被告北京宏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郑各庄村村民委员会、北京温都水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空间机电研究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海龙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史海龙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程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