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让商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罗允与马晓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允,马晓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让商初字第333号原告罗允,男,1990年5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春伟,黑龙江轩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晓涛,男,1976年9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姚淑英,黑龙江天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允与被告马晓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允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允以与被告马晓涛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程 宇代理审判员 李海文人民陪审员 孟庆芝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顾 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