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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让商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罗允与马晓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允,马晓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让商初字第333号原告罗允,男,1990年5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春伟,黑龙江轩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晓涛,男,1976年9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姚淑英,黑龙江天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允与被告马晓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允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允以与被告马晓涛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程 宇代理审判员  李海文人民陪审员  孟庆芝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顾 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