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4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鹤山市工联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鹤山市建资化工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鹤山市工联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鹤山市建资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4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鹤山市工联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鹤山市。法定代表人:钟春华。被执行人:鹤山市建资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鹤山市。法定代表人:黄志勇,该公司经理。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鹤山市工联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山市建资化工有限公司企业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本院(2015)江鹤法民三字第35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书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因欠下债务,其财产已被法院查封、拍卖,现已全面停产,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于2015年12月30将相关案件移送本院立案庭进行破产审查,目前正在审查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84执字第36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耀荣代理审判员 麦国星代理审判员 林兆盈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莫晓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