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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167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毛鸿学诉张长林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鸿学,张长林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678号原告毛鸿学,男,汉族,1974年8月出生,高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郝元经,男,汉族,1966年7月出生,大专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被告张长林,男,汉族,出生年月及文化程度不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住民乐县永固镇楼庄村。原告毛鸿学诉被告张长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庭外结算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鸿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鸿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毛鸿学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瑞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