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初字第3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王木忠与王谋志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木忠,王谋志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初字第3120号原告:王木忠。被告:王谋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木忠诉被告王谋志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木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王木忠负担。审 判 员 黄衍凯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 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