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10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黄天金与黄福、徐秀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天金,黄福,徐秀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1082号原告:黄天金。委托代理人:王建乐、王建敏,乐清市柳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福。被告:徐秀芬。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天金诉被告黄福、徐秀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天金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法律的规定并无不符,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天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天金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 銮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包蒙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