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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10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黄天金与黄福、徐秀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天金,黄福,徐秀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1082号原告:黄天金。委托代理人:王建乐、王建敏,乐清市柳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福。被告:徐秀芬。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天金诉被告黄福、徐秀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天金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法律的规定并无不符,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天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天金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 銮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包蒙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