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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3刑更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谢凯杰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刑更117号罪犯谢凯杰,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于四川省阆中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年12月14日作出(2010)石法刑初字第276号刑事判决,认定谢凯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4月11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6年1月4日以罪犯谢凯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依法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予以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谢凯杰在监狱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记功奖励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但判决判处的罚金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凯杰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刑期自2010年3月18日起至2018年4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庞志红审判员 陈胜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