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81民初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文某某与雷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某,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81民初第306号原告文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委托代理人毛章清,四川省万源市官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项立锋,四川省万源市太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雷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某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文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明芝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覃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