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刑更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余锐(故意杀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刑更258号罪犯余锐(曾用名刘江),男,1975年3月16日出生于陕西省城固县,汉族,中技文化。现在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系累犯。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29日以被告人余锐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5年5月13假释;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7日作出(2007)汉中刑一初字第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1月29日送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2010年12月5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8月15日又经该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刑期至2031年11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根据余锐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认为,罪犯余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成绩良好。在从事劳动期间完成任务好,获考核积极29个,2014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余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监狱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证实,执行机关所提罪犯余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余锐确有悔改表现,陕西省汉中监狱提请对罪犯余锐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30年1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孙蕊莲审判员 房建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