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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执字第28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蔡宏建与倪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宏建,倪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2849号申请执行人蔡宏建。被执行人倪军。关于蔡宏建与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泰兴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的(2015)泰黄民初字第9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家庭困难,双方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约期还款。申请执行人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并向本院书面同意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双方约期还款,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泰兴市人民法院的(2015)泰黄民初字第90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荣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