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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东民初字第10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林爱芹、第三人南京市六合区人民医院与被告杨雪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爱芹,杨雨雪,南京市六合区人民医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六东民初字第1020号原告林爱芹,女,1962年3月12日生,汉族。被告杨雨雪,男,1949年7月5日生,汉族。第三人南京市六合区人民医院,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健康巷*号。法定代表人曾勇,院长。委托代理人郑家松,该单位员工。原告林爱芹、第三人南京市六合区人民医院与被告杨雪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伟与人民陪审员毕业明、人民陪审员林笃锋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爱芹,第三人南京市六合区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郑家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雨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爱芹诉称:2014年8月22日19时40分许,杨雨雪驾驶电动三轮车沿六合区横梁街道王子庙社区杨角路段,驶入路左,遇林爱芹驾驶电动自行车载着林某某由东向西行驶至该路段时,双方发生碰撞,造成林爱芹受伤。林爱芹的伤情经六合区人民医院诊断为右胫骨粉碎性骨折,左足第一跖骨基底部撕脱性骨折、左足软组织挫裂伤。事故发生后,就部分医药费和相关损失已经主张过,现就原告致残后的损失和住院期间所产生的医药费再行主张赔偿,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各项费用合计61253元。被告杨雨雪未到庭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2日19时40分许,杨雨雪驾驶电动三轮车沿六合区横梁街道灯塔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横梁街道王子庙社区羊角路段,驶入路左,遇林爱芹驾驶电动自行车载着林某某由东向西行驶至该路段时,双方发生碰撞,造成林爱芹受伤。2014年9月19日,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雨雪和林爱芹的行为对发生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程度,杨雨雪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林爱芹在此事故中无责任。后原告林爱芹就前期产生的费用起诉到本院,本院在(2015)六东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杨雨雪对林爱芹因本起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原告林爱芹人民币13001元。林爱芹共住院22天,花费医疗费23777元(其中林爱芹支付医疗费14715元,尚欠南京市六合区人民医疗费9062元)。2015年7月16日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鉴定人林爱芹左下肢的损伤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建议被鉴定人林爱芹的误工期限共计以180日为宜,护理期限共计以90日为宜,营养期限共计以90日为宜。为做该鉴定,林爱芹支付鉴定费2360元。上述事实,有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5)六东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医疗费票据、出院记录、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一、林爱芹因本起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为:1、原告的医疗费23777元,有医疗费票据予以证明,本院对此予以认定;2、残疾赔偿金原告主张29916元(14958元/年*20年*0.1),并提交司法鉴定意见书予以证明,本院对此予以认可;3、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主张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认定;4、交通费原告主张200元,本院根据原告的伤情和治疗情况,对此予以认定。5、鉴定费原告主张2360元,并提交相关票据予以证明,本院对此予以认定。以上原告林爱芹除鉴定费外的损失合计为58893元。二、本起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杨雨雪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驶入路左,造成事故,是该起事故形成的直接原因,本院对交部门认定杨雨雪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林爱芹在此事故中无责任予以认定,故林爱芹因本起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杨雨雪负赔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雨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林爱芹人民币58893元(所欠南京市六合区人民医院医疗费9062.46元,由林爱芹在被告的赔偿款中返还给南京市六合区人民医院);二、驳回原告林爱芹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1元,鉴定费2360元,合计2871元,由被告杨雨雪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11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行:农行鼓楼分理处,帐号:10×××76。审 判 长  徐 伟人民陪审员  毕业明人民陪审员  林笃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