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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利执字第167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王冷申请执行韩奎、吴忠市胜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合同纠纷房屋过户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冷,韩奎,吴忠市胜利商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利执字第1678号申请执行人王冷,女,汉族,1973年11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韩奎,男,汉族,1973年10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吴忠市胜利商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秦水苑小区。法定代表人王海庆,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吴利民初字第14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3日立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履行义务。即:由被执行人韩奎、吴忠市胜利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助申请人王冷将位于吴忠市利通区秦渠华苑一组团1号楼1单元1501号房屋的产权办理在申请人王冷名下,办理房屋产权证产生的契税及其他费用由申请人王冷和被执行人韩奎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各自承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执行人韩奎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由二被执行人承担。但被执行人始终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吴忠市利通区秦渠华苑一组团1号楼1单元1501号房屋的产权办理在申请人王冷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学升审 判 员  陈学军代理审判员  易宇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国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