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17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原告吴啟龙与被告雷雁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啟龙,雷雁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1786号原告吴啟龙,男,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告雷雁征,男,畲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啟龙诉被告雷雁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啟龙于2016年1月14日以被告雷雁征已经偿还20000元欠款,余款可能达成庭外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啟龙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啟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2元,减半收取511元,由原告吴啟龙负担。审判员 林义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