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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17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原告吴啟龙与被告雷雁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啟龙,雷雁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1786号原告吴啟龙,男,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告雷雁征,男,畲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啟龙诉被告雷雁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啟龙于2016年1月14日以被告雷雁征已经偿还20000元欠款,余款可能达成庭外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啟龙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啟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2元,减半收取511元,由原告吴啟龙负担。审判员  林义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