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民初字第2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原告谢桂琴诉被告廖孝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桂琴,廖孝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初字第2344号原告谢桂琴,女,1960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廖孝才,男,196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桂琴诉被告廖孝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桂琴以被告已将所欠货款结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桂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桂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5元,由原告谢桂琴负担。审判员 陈 霖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灵芝(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