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催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台州凯毅动力机械有限公司、陈后艺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台州凯毅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玉催字第15号申请人:台州凯毅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后艺。申请人台州凯毅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8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一百五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对该票据作出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汇票号码为40200051/25665680、出票日期为2015年7月1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12月30日、出票金额为人民币20000元、出票人为台州凯毅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浙江环洲钢业有限公司、出票行为浙江玉环合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台州凯毅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绍青审 判 员 沈贤忠审 判 员 王 师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陈伟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