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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明士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周永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明士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周永红,佛山市康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228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明士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张志伟。委托代理人:郭主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司员工。被告:周永红,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002X。第三人:佛山市康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蔡树辉。委托代理人:杨洪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司员工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明士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康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追加周永红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对周永红主张权利,不对佛山市康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主张权利,本院依法变更周永红为本案被告,变更佛山市康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为第三人。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郭主君、被告周永红、第三人佛山市康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洪为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以各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明士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明士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方 菲人民陪审员  邓建沂人民陪审员  陶婉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秀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