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萧商外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杭州航民美时达印染有限公司与兰溪市迪亚纺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航民美时达印染有限公司,兰溪市迪亚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外初字第281号原告杭州航民美时达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坎山镇人民路1号。法定代表人朱重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项燕燕、章杭元,浙江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溪市迪亚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诸葛镇长乐村。法定代表人候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建军,浙江浙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航民美时达印染有限公司诉被告兰溪市迪亚纺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航民美时达印染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兰溪市迪亚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航民美时达印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兰溪市迪亚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22元,减半收取241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720元,合计4131元,由原告杭州航民美时达印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大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