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七民初字第20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甘肃东胜商贸有限公司与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瞿健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东胜商贸有限公司,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瞿健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七民初字第20671号原告甘肃东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张银海,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南马镇。法定代表人朱建平,该公司经理。被告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负责人金源中,该公司经理。被告瞿健健,男,汉族,1976年出生,住址:浙江省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东胜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瞿健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甘肃东胜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肃东胜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东胜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64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自愿承担。审 判 长 奚东涛审 判 员 田蕴锦人民陪审员 郭志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翟德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