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李伟与淮安市苏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淮安市苏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54号原告李伟,居民。被告淮安市苏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经济开发区北中心街2号。法定代表人成凤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敬柱,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诉被告淮安市苏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伟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淮安市苏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淮安市苏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撤回对被告淮安市苏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赵加卓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