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辛商初字第00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常熟市沙家浜镇一凡服饰辅料厂与常熟市南鸟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沙家浜镇一凡服饰辅料厂,常熟市南鸟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辛商初字第00223号原告常熟市沙家浜镇一凡服饰辅料厂,住所地常熟市沙家浜镇昆承湖村。经营者范雪锋。被告常熟市南鸟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工业园台资B区。法定代表人许大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裕有,江苏达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沙家浜镇一凡服饰辅料厂诉被告常熟市南鸟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熟市沙家浜镇一凡服饰辅料厂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沙家浜镇一凡服饰辅料厂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沙家浜镇一凡服饰辅料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86元,由原告常熟市沙家浜镇一凡服饰辅料厂负担。审判员 高栋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缪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