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7刑更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杨金福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刑更184号罪犯杨金福(曾用名谯顺和、杨光贤),男,1979年2月22日出生于贵州省惠水县,布依族,不识字。现在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系累犯。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于2000年以被告人杨金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3年3月17日该院以被告人杨金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3年9月26日被告人杨金福因脱逃罪又经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6年4月21日减刑释放。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7日作出(2007)汉中刑一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金福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2007年8月16日送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2010年4月20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3年2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28年3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根据杨金福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认为,罪犯杨金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从事劳动期间完成任务好,获考核积极24个,2012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杨金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监狱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证实,执行机关所提罪犯杨金福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杨金福确有悔改表现,陕西省汉中监狱提请对罪犯杨金福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金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26年6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孙蕊莲审判员 房建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