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83民字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民字195号原告许某某,男,出生于1983年6月1日,汉族,住新密市青屏街办事处政法新村6号楼202号。被告张某某,女,出生于1986年10月28日,汉族,住新密市青屏街办事处政法新村6号楼20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建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