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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执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张加林与叶海水、吴小丽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加林,叶海水,吴小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邵执字第344号申请执行人张加林,男,196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邵武市针织厂下岗职工,住邵武市。被执行人叶海水,男,198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小丽,女,198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加林与被执行人叶海水、吴小丽民间借贷纠纷[(2014)邵民初字第171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系统,另经多次向各金融部门、国土、住建、车辆、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叶海水、吴小丽除银行帐户存款及名下房产被冻结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对上述被执行人的帐户存款及名下房产已依法进行处置,但未能在执限内执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邵武市人民法院(2014)邵民初字第1713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袁文渊执行员  杨雪武执行员  刘军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温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