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4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许某某危险驾驶罪2016刑初85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4刑初8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户籍地福建省晋江市。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越检刑诉(2016)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23日1时许,被告人许某饮酒后驾驶粤E×××××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广州市越秀区广园西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归案。经鉴定,被告人许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106.7mg/100mL。认为被告人许某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拘役,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许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梁国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姚晓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