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执字第12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培富与被执行人陈银彬、叶楙、陈雪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培富,陈银彬,叶楙,陈雪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漳执字第1227-1号申请执行人唐培富,男,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陈银彬,男,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叶楙,男,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陈雪艳,女,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申请执行人唐培富与被执行人陈银彬、叶楙、陈雪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4)漳民初字第13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陈雪艳的银行存款3193.23元扣划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并将被执行人陈银彬、叶楙、陈雪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本院还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船舶、国土、工商、车辆及房管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陈银彬所有的闽EJE9**号普通轻型货车已被本院冻结过户手续,但查找不到该车的下落。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漳平市人民法院(2014)漳民初字第13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 隆 武审判员 陈 利 江审判员 张 加 桂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卢程丹(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