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原民初字第2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孙海松与孟云、王显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海松,孟云,王显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原民初字第2143号原告孙海松。被告孟云。被告王显峰,约4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海松与被告孟云、王显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海松撤回对被告孟云、王显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45元,减半收取127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娄季林审判员 卢 健审判员 闫保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建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