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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原民初字第2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孙海松与孟云、王显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海松,孟云,王显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原民初字第2143号原告孙海松。被告孟云。被告王显峰,约4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海松与被告孟云、王显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海松撤回对被告孟云、王显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45元,减半收取127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娄季林审判员  卢 健审判员  闫保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建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