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建始民初字第016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王德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王其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王其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建始民初字第01630号原告王德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王德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士浩,建始县红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其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王其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丛慧。委托代理人姜久平,建始县红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诉被告王其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德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德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王德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负担。审判员 崔显祝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鄂胜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