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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30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梁方德与程文石、贲国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方德,程文石,贲国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30民初88号原告:梁方德,男,1953年3月4日出生,汉族,广西平乐县人,住桂林市七星区。被告:程文石,男,196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广西平乐县人,农业人口,住平乐县。被告:贲国武,男,197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广西恭城县人,农业人口,住恭城瑶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方德诉被告程文石、贲国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程文石、贲国武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梁方德与被告程文石、贲国武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方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启富审 判 员  张荣明代理审判员  韦桂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卢海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