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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5民特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倪修建、汤小平与付绍红等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倪修建,汤小平,付绍红,何育招,何正朋,何育松,何为民,何国民,叶苗生,黄全斌,安庆市邦尼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繁昌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特181号原告:倪修建,男,1971年10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仁寿县,现住四川省仁寿县。原告:汤小平,女,1973年9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仁寿县,现住四川省仁寿县。被告:付绍红,男,1973年7月14日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何育招,男,1976年6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何正朋,男,1965年1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何育松,男,1975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何为民,男,1973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何国民,男,1973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叶苗生,男,1969年1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黄全斌,男,1968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安庆市邦尼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小芳,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繁昌支公司。负责人:汪卫东,总经理。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倪修建、汤小平与被告付绍红、何育招、何正朋、何育松、何为民、何国民、叶苗生、黄全斌、安庆市邦尼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繁昌支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倪修建、汤小平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2016年1月14日,倪修建、汤小平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修建、汤小平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倪修建、汤小平撤回诉前调解申请。审判员  杨远贵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 澈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