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24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内蒙古佳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佳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何连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2400-1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佳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利民东街,组织机构代码72018024-5。法定代表人王海龙,总经理。被执行人何连生,年龄不详。内蒙古佳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何连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民初字第217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何连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何连生在你行的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何连生在你行(账号:)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永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宁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