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91民初8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张顺与刘伟、广饶县腾达水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顺,刘伟,广饶县腾达水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91民初83-1号原告张顺,市民。被告刘伟,市民。被告广饶县腾达水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码头镇广码路168号。法定代表人印树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顺与被告刘伟、广饶县腾达水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顺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伟、广饶县腾达水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及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伟、广饶县腾达水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登亮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孔祥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