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256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张昌戈与梁桂荣 郭冬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昌戈,梁桂荣,郭冬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2566号申请执行人张昌戈。被执行人梁桂荣。被执行人郭冬雪。申请执行人张昌戈与被执行人梁桂荣、郭冬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2015)东民初字第013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昌戈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梁桂荣、郭冬雪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法查找到其下落。申请执行人张昌戈同意本案暂缓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013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郑金贵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美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