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泸执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钦州华盛农资有限公司与泸溪县金大地化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钦州华盛农资有限公司,泸溪县金大地化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泸执字第180号申请执行人钦州华盛农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泸溪县金大地化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楚斌,该公司总经理。钦州华盛农资有限公司与泸溪县金大地化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泸民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钦州华盛农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泸溪县金大地化肥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多支付的预付货款、垫付费用及补偿利息共计46576.50元。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执行通知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并未主动履行。本院经依法向金融、工商、房产、国土、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并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泸执字第180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兴武审 判 员  向永健审 判 员  罗少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杨 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