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雄法民三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阳某与郭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某,郭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韶雄法民三初字第213号原告阳某,男,汉族,广东省南雄市人,住广东省南雄市。身份证号码:×××375X委托代理人:阳金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南雄市。委托代理人徐朝阳,男,系广东言通律师事务所。被告郭某,女,汉族,广东省南雄市人,住广东省南雄市。身份证号码:×××0566。原告阳某诉被告郭某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阳某的委托代理人阳金梅、徐朝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01月26日,原、被告经南雄市人民法院的(2014)韶雄法民三初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达成自愿离婚协议,并协议婚生女阳冠慧归被告抚养,以及由原告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等。双方离婚后阳冠慧由被告抚养。但被告不断打骂阳冠慧,甚至阻挠阳冠慧上学,被告这种违法行为已分别于2014年3月19日、2014年4月14、2015年5月21日、2015年5月26日在公安机关备案及新城小学记录。由于被告的经常性打骂,致使阳冠慧身心造成极大损害而不敢回家,因而逃离至姑姑阳金梅家。综上,被告的违法行为已使其丧失对阳冠慧的直接抚养条件,为保护阳冠慧的合法权益,特请贵院公正判决,请求如下:1、判令双方婚生女阳冠慧归原告抚养,被告从阳冠慧归原告抚养之日起到其年满十八岁止,每月10日前支付生活费500元,其他费用凭单据各负担一半。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供答辩状,也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原告阳某、被告郭某原系夫妻关系,婚生女阳冠慧生于2004年1月10日。经南雄市人民法院的(2014)韶雄法民三初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达成自愿离婚协议,并协议婚生女阳冠慧归被告抚养,以及由原告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等。被告经常出现虐待甚至不让阳冠慧上学的行为,严重影响了阳冠慧的健康成长。阳冠慧本人也作出书面材料表示自己愿跟随原告生活,不愿随被告生活。现双方婚生女阳冠慧跟随原告母亲一起生活。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原、被告婚生女儿阳冠慧归原告抚养,被告从女儿阳冠慧归原告抚养之日起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每月10日前支付生活费500元,其他费用凭单据原、被告各负担一半,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以上事实在原告提供的离婚协议等证据及原告庭审中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经法院调解自愿离婚,婚生女儿由被告负责抚养,由原告从2014年11月1日起至女儿十八周岁止,每月10日支付生活费500元,教育费、医疗费等凭单据各负担一半。但被告对女儿阳冠慧未尽到抚养义务,现女儿已随原告母亲一起生活,女儿阳冠慧也表示愿随原告一起生活。其随原告一起生活更利于她的学习和成长,故本院对原告要求阳冠慧由原告抚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依法应支付阳冠慧的抚养费,直至阳冠慧年满十八周岁止。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本院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为每月50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第二、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变更孩子阳冠慧的抚养关系,由被告抚养变更为由原告抚养。二、从抚养关系变更之日起,由被告每月支付孩子的生活费500元,直到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教育费、医疗费凭单据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亿祥人民陪审员 叶常兰人民陪审员 余连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海燕附法律条文: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