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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1刑初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26

案件名称

高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1刑初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南京名谷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工作。2015年6月1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望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月4日以望检公诉刑诉[2015]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高某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连 峥审 判 员  张 寒人民陪审员  陈亚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谷 月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3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