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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遂执民字第8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支行与李贻芳、吴谨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支行,李贻芳,吴谨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遂执民字第86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支行。法定代表人刘文亮。被执行人李贻芳。被执行人吴谨武。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支行与被执行人李贻芳、吴谨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2015)丽遂商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支行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贻芳、吴谨武应归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支行借款本金77万元及利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贻芳所有的坐落在遂昌县妙高街道官碧路九弄3号401室房产拍卖,拍卖款73万元,扣除相关费用后,剩余款项714096元已用于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尚欠55904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李贻芳、吴谨武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申请(2015)丽遂执民字第86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丽遂执民字第86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华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溢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