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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06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高某甲与蔡某、高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甲,蔡某,高某乙,高某丙,高某丁,高某戊,高某己,高某庚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306民初196号原告高某甲,工人。被告蔡某,居民。被告高某乙,居民。被告高某丙,居民。委托代理人王静,居民。被告高某丁,农民。被告高某戊,居民。被告高某己,农民。被告高某庚,农民。原告高某甲与被告蔡某、高某乙、高某丙、高某丁、高某戊、高某己、高某庚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姚新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父亲高忠文于1998年9月20日去世,母亲刘桂珍于1999年2月18日去世。原告之弟高义于2012年7月30日去世。2015年10月30日,所有继承人共同达成协议,协议约定房产所有人原告母亲刘桂珍在北商业街189号二层商品楼一栋归原告高某甲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坐落于秦皇岛市抚宁区抚宁镇北商业街189号刘桂珍名下的房产及土地由原告高某甲继承所有(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未办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新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