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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91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闫某与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91民初7号原告闫某,女,汉族,1980年10月7日出生。被告毛某,男,汉族,1975年2月12日出生。原告闫某与被告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闫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毛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闫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撤回对被告毛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闫某负担。审判员  黄冬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屈笑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