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91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闫某与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91民初7号原告闫某,女,汉族,1980年10月7日出生。被告毛某,男,汉族,1975年2月12日出生。原告闫某与被告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闫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毛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闫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撤回对被告毛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闫某负担。审判员 黄冬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屈笑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