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初字第15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国祥与被告王爱春、王淑芹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祥,王爱春,王淑芹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1558号原告:王国祥,住隆化县。电话:159XX****XX。委托代理人:李兆荣,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电话:137XX****XX。被告:王爱春,住隆化县。电话:150XX****XX。被告:王淑芹,住隆化县。电话:152XX****XX。委托代理人:于常青,河北鸿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祥与被告王爱春、王淑芹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申请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国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国祥负担。审 判 长 张洪洋人民陪审员 王秀山人民陪审员 孙 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