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铁中执恢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成都青羊中融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刘虹、四川中恒信实业有限公司、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青羊中融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刘虹,四川中恒信实业有限公司,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铁中执恢字第16-2号申请执行人:成都青羊中融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杜玉祥,董事长。被执行人:刘虹,女,住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四川中恒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刘野钊,董事长。被执行人: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孙康,董事长。关于成都青羊中融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刘虹、四川中恒信实业有限公司、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及担保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8日以(2014)成铁中执字第155号案立案执行。执行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刘虹所有位于成都市青羊区贝森路的房产。后本院于2014年7月9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1月14日申请执行人成都青羊中融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查找到被执行人刘虹有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案号为:(2015)成铁中执恢字第16号。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对查封的被执行人刘虹所有位于成都市青羊区贝森路323号4栋2单元16层1603号房产进行评估、拍卖。由于无人竞买,三次拍卖均流拍。现申请执行人成都青羊中融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书面表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45万元以物抵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2014)成铁中执字第155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刘虹所有位于成都市青羊区贝森路房产的查封。二、将被执行人刘虹所有位于成都市青羊区贝森路房产作价人民币45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成都青羊中融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抵偿45万元债务。该房屋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成都青羊中融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时起转移。三、申请执行人成都青羊中融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查小云审判员 王化明审判员 郑 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武天义 来源:百度“”